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
〖2006年11月24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购〔2006〕113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随着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迅速发展,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选择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财务审计检查、财会咨询、各种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工程监理等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这对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选择中介服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过程透明度不高,选择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随意指定中介机构,中介服务费用开支比较混乱。这些都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为规范选择中介服务的行为,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服务类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采购人采购中介服务的资金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应当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中介服务,应当按规定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人一次采购中介服务的资金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其中采购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资金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可以视情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资金在2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本通知精神,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四、经常采购中介服务的采购人,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具体发生采购中介服务时,采购人可在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在有关工作记录上签名。
五、采购中介服务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载明采购项目的性质、具体的工作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投标人必备的资质条件等内容,但不得有指定性、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条款。
六、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中标等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事项除外)。
七、对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考虑其资质信用、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收费)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成交)中介机构。
八、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九、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中介机构支付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中介机构;属于预算外资金的,采购人先将预算外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再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支付给中标(成交)中介机构。
十、采购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采购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皖政〔2003〕91号)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原则上不得再将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如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当事先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中介服务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260份 2006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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