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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30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8-10-29                
生效时间: 2008-10-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现就有关事项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
    (一)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已完成招标工作的中央投资项目,其招标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每个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二、加强年度资格检查
    (一)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材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招标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年检当年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2、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包括成立或撤并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内部业务部门。
    3、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事实成立的有效质疑、投诉的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4、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我委投资司将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上报材料、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年度中报送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评审。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五)年检时,将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按资格等级分别排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前十名的机构。
    (六)年检结果确定后,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资格证书的变更和换证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交回我委投资司,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二)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投资司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4、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5、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
    (四)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同时更换。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只对资格证书副本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由于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办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补办申请;
    2、遗失或损坏情况说明。
    (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要求的,颁发新的资格证书。
    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附件:一、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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